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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衛企字第1103011416號函修正第3、5~7、9點條文;刪除第18點條文;並自109年2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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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企字第102307037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5、6、9、13~1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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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3724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8點;本基準除第9點第3款追溯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外,其餘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院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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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93)府衛技字第0930597789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9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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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92)府衛技字第09202347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並溯自91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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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1-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衛企字第1103011416號函修正第3、5~7、9點條文;刪除第18點條文;並自109年2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