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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151300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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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6346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臺北市遊動廣告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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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93)府法三字第09322806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94年1月1日施行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7-03-1005
(廢) 臺北市遊動廣告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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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1513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