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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障字第101404427700號令發布自102年1月10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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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9)北市勞三字第09931219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違反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辦法事件統一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辦法事件統一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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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北市勞三字第09432741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9-05-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障字第101404427700號令發布自102年1月10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