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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原教文字第103331079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3年11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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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原綜企字第10132948500號函修正第5、10、12、13點條文;並自102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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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原綜企字第10132649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志願服務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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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原一宇第09530502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3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29-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原教文字第103331079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3年11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