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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7539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4年7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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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醫護字第09934419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點(附註);並自99年6月15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構救護車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救護車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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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0953980570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1-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7539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4年7月3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