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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379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13年4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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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主公預字第1076008007號函訂定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21-03-205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379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13年4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