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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91)府工一字第0910591560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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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89)府工一字第89019126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棄土證明替代措施及配套之管理、管制措施;新名稱:臺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棄土處理證明管理暫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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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8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88)府工一字第8802318300號函訂定全文3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6-05-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22 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91)府工一字第09105915600號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