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1100200105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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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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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資計畫之資金,如有多種來源時,應按資金結構比例加權計算其平
均成本率(如附表甲),計算公式如下:
平均資金成本率=
(甲種資金基年投資實值x成本率)+(乙種資金基年投資實值x成
本率)+...
──────────────────────────────
基年投資實值總額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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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稱收回年限者,謂就計畫之投資總額,計算其全部收回所需之年數
。其計算方法,係以各年現金流入現值,逐次累積至接近基年投資
實值總額為止。其累積完畢之年次,即為投資收回之年數。比較各
別計畫之收回年限時,應考慮各別之預計使用壽年(計算公式如附
表丁)。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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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重置設備投資,應計算使用新設備,淘汰舊設備所生之節省,依新
設備預計使用壽年列明各年節省數。成本節省為現金流出減項,並
視同現金流入(如附表戊)。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