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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1100200105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投資計畫之資金,如有多種來源時,應按資金結構比例加權計算其平
      均成本率(如附表甲),計算公式如下:
      平均資金成本率=

      (甲種資金基年投資實值x成本率)+(乙種資金基年投資實值x成
      本率)+...
      ──────────────────────────────
                  基年投資實值總額

  • [附表]
  • 附表甲-資金成本率計算表

  • [修正]

  • 十四、稱收回年限者,謂就計畫之投資總額,計算其全部收回所需之年數
       。其計算方法,係以各年現金流入現值,逐次累積至接近基年投資
       實值總額為止。其累積完畢之年次,即為投資收回之年數。比較各
       別計畫之收回年限時,應考慮各別之預計使用壽年(計算公式如附
       表丁)。

  • [附表]
  • 附表丁-投資收回年限計算表

  • [修正]

  • 十五、重置設備投資,應計算使用新設備,淘汰舊設備所生之節省,依新
       設備預計使用壽年列明各年節省數。成本節省為現金流出減項,並
       視同現金流入(如附表戊)。

  • [附表]
  • 附表戊-重置設備節省成本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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