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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7003296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五點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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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施行地區:
     (一)施行地區之分類:
        本方案施行地區分三級執行,以計算承作方案之費用。各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係
        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各縣市牙醫師公會評估後,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
        下稱保險人)作為施行地區分級參考。
        1.一級:指平地鄉之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或山地地區但交通尚屬方便之牙醫醫
            療資源不足地區。
        2.二級:指山地、離島地區或特殊偏遠平地鄉之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
        3.三級:指特殊困難地區(離島地區須包船、山地地區有特殊交通困難)之牙醫醫
            療資源不足地區。
         註:申請三級地區之巡迴醫療點時,須提具體理由(離島地區須包船、山地地區
           有特殊交通困難者),並經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牙醫全
           聯會)評估後送所轄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核定。
     (二)執業計畫施行地區:以「無牙醫鄉」為優先(詳附件 1);若執業醫師退出計畫,
        則開放該鄉鎮(區)執業服務申請。
     (三)巡迴計畫施行地區(詳附件2)。

  • [附表]
  • 附件1-執業服務計畫施行地區一覽表

  • 附件2-巡迴服務計畫施行地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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