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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1205045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三點及第三點附件一至附件三、第八點附件四至附件六、第十三點附件八、附件九,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大型企業獎: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億
         元以上,或經常僱用員工數超過二百人之事業單位;或醫療衛
         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者。
      (二)中小企業獎: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
         億元,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或醫療衛生
         相關機構核准發給開業執照之診所(開業醫院)及經評鑑為地
         區醫院者。
      (三)機關(構)團體獎:含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學校及其
         推廣教育單位等,及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之職
         業訓練機構在內,辦理訓練之機關(構)。
      (四)非營利團體獎:依法辦理工會、公(協)會、財團法人及社團
         法人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團體。
      (五)傑出個案獎:
         1.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且具人才發展創新性及效益擴散性之傑
          出個案單位,於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前,向個案事實發生
          地轄區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或技能檢定中心提出報名
          ;個案事實發生地跨二個分署以上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分
          署或技能檢定中心提出報名。
         2.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及技能檢定中心應組成審查小組,
          置評審三人至五人,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勞資關係或人力
          資源發展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工商團體專家共同組成;評審
          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外部專家。
         3.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及技能檢定中心應邀集前目評審小
          組召開審查會議,就轄區內受理之傑出個案進行審查(初審
          審查評分表如附件一),並於審查完成後檢具推薦之傑出個
          案報名相關資料及推薦表(如附件二)函報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進行後續審查。各分署及技能檢定中心推薦至多四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前曾獲得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TTQS)評核銅
      牌以上或有獲頒中央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第一項各類報名或推薦單位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
         事業單位。但屬國家推動重點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
         分)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二)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職業
         災害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政府機
         關(構)依規定提繳公教人員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退撫
         基金及退撫儲金;學校依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
         資遣準備金。
      (三)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或非金融機構拒絕
         往來戶。
      (四)於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一至三年內,無附件三所列勞資
         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之重大缺失者。

  • [附表]
  • 附件一-傑出個案獎初審評選評分表

  • 附件二-傑出個案獎推薦表

  • 附件三-重大缺失判定基準

  • [修正]

  • 四、傑出個案獎以外之其他獎項類別,自獲獎當年度起算三年內,不得再
      報名參加本獎項之選拔。
      本獎項之傑出個案獎,其獲獎以一次為限。獲獎者另得報名參加本獎
      項之其他獎項類別。
      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獎項類別。參選獎項類別得經複審共識會
      議討論後,經報名單位同意變更之。
      報名單位應就其本身營運資料提出申請,不得採用其他具有關係企業
      、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關係之企業之相關資料申請。
      報名單位所附各項資料經查有不實者,或於本獎項頒發日前有前點附
      件三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之重大缺失,本部得撤銷其參選
      或得獎資格。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類報名單位未具中央政府機關主(合)
      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資格,且TTQS評核結果未達銅牌等級或未曾接
      受TTQS評核者,得接受本部至多二次TTQS公費輔導,並於複審階段開
      始前經TTQS評核為銅牌等級以上者,始得進入複審階段之評選。輔導
      作業由承辦單位依報名單位送件順序進行安排。
      前項輔導作業因本計畫輔導經費用罄,仍得依「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
      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向報名單位登記所在地之TTQS分區服務中心申
      請輔導。

  • [修正]

  • 五、本獎項每年選拔表揚之名額至多十二名。但經出席決審會議成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不在此限。
      傑出個案獎件數不列入前項所定名額計算,每年表揚名額至多十名。
      但經出席決審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在此限。

  • [修正]

  • 七、本獎項每年辦理,選拔之受理報名時間及報名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

  • [修正]

  • 八、報名本獎項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大型企業獎與中小企業獎請見附件四、機關(構)團
         體獎與非營利團體獎請見附件五、傑出個案獎請見附件六)紙
         本(頁數以五十頁為限,其他資料應以電子檔提供)六份,電
         子檔以本部指定格式及繳交方式提供。
      (二)TTQS評核結果公文影本或中央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得
         獎證(明)書影本一份。但傑出個案獎,不在此限。
      (三)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醫療業請加附醫療
         衛生相關機構之評鑑證明或開業執照)、法人、機構、團體或
         事業單位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
         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件。但政府機關(構)無需繳交。
      (四)最近一期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
         費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單位信用之證明影本一份(檢附之相關資料如附件七)。但政
         府機關(構)無需繳交。
      (六)入圍複審並進入實地審查之單位,須另繳交單位LOGO圖及卓越
         事蹟相關照片之電子檔、十分鐘以內之單位簡介影片或簡報之
         電子檔(以本部指定格式及繳交方式提供)。
      (七)報名參與傑出個案獎選拔之單位,須另繳交單位LOGO圖及傑出
         個案事蹟相關照片之電子檔、十分鐘以內之傑出個案簡介影片
         電子檔(以本部指定格式及繳交方式提供)。
      (八)入圍複審及報名參與傑出個案獎選拔之單位經通知後須另繳交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單位信用報告。但政府機關
         (構)無需繳交。
      報名單位繳交之報名資料僅供本獎項選拔表揚作業之特定目的使用,
      於年度計畫結束後統一進行銷毀。

  • [附表]
  • 附件四-大型企業獎與中小企業獎報名表

  • 附件五-機關(構)團體獎與非營利團體獎報名表

  • 附件六-傑出個案獎報名表

  • 附件七-信用證明相關資料

  • [修正]

  • 十三、複審作業內容如下:
       (一)複審共識會議:針對本獎項評審標準、作業方式進行說明,
          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由複審評審小組依評審專長組成各
          類組評審小組,其各組成員至少三人。
       (二)書面評審:就報名單位提供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由各類
          組評審小組依各獎項評審標準進行評分。
       (三)類組討論會議:
          1.除傑出個案獎外之各類組評審小組共同討論評分後推薦之
           實地審查名單,其件數至多二十件。但經出席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不在此限。
          2.傑出個案獎經該類組評審小組共同討論評分後推薦進入傑
           出個案審查會議之名單,其件數至多十八件。
       (四)實地審查:除傑出個案獎外之各類組評審小組,依前款第一
          目推薦名單進行實地審查,其評分表與作業事項如附件八及
          附件九。各類組評審小組如因故未達三人時,得由其他類組
          評審小組成員支援實地審查。
       (五)傑出個案審查會議:由該類組評審小組組成,並依第三款第
          二目推薦進入傑出個案審查會議名單,以實體或視訊方式進
          行答詢。
       (六)複審綜合討論會:由各類組評審小組組成,討論入圍決審建
          議名單,傑出個案獎入圍決審名單至多十四件;其餘各類組
          ,入圍決審名單至多十六件。

  • [附表]
  • 附件八-實地審查評分表

  • 附件九-實地審查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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