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307號令修正發布第20、28、2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6-1條、第10條第2項、第19條、第20條第1~3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1、2項、第42條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法務部 108.04.24 法律字第10803506340號函
  • 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之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時,於行政執行之認定上,繼承相關證明文件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或國稅局調查得知財產,非據此即可認定為繼承之全部財產,若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其財產或執行範圍如有疑義,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函請移送機關查明或逕依職權調查
2.
  • 法務部 107.03.28 法律字第10703503670號函
  • 說明關於「義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滯納之金額時,行政執行分署是否應命移送機關於1個月內查報義務人之財產,並於移送機關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始得發給執行憑證?」疑義
3.
  • 法務部 105.12.02 法律字第1050351552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71條規定,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4.
  •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4010號函
  • 法務部就「增訂強制陳報債權制度」、「增訂行政罰鍰優先一般債權受清償」、「取消核發執行憑證制度」、「訂定執行拍賣機關與移送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及資源共享辦法,以規定當其他執行機關再拍賣義務人財產時,應主動發信息給具領執行憑證之債權機關,使該債權機關能即時聲明參與分配,俾得以充分實現債權」等建議修正行政執行法相關條文之說明
5.
  • 法務部 104.04.08 法律字第1040350182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僅係用以證明移送機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不生是否「結案」問題;又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以「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併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俾利執行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1.28 行執法字第102000033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1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再次催繳,該催繳通知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處分文書」
7.
  • 法務部 101.09.05 法律字第10103104220號函
  • 參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相關函釋規定,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所餘留坑洞命恢復原狀義務,並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其義務應非不得移轉,又恢復原狀義務及主管機關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並收取費用之義務,似均隨同不動產移轉由拍定人繼受,主管機關自得要求繼受人及其他法定義務人,負恢復原狀之義務
8.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