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03.29 法律字第11203503810號書函
- 有關納稅義務人積欠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署後,雙方達成協議以分期繳納積欠之稅款及罰鍰相關疑義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4.03.20 法律字第1040350335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27條規定參照,移送機關就分期筆錄所為簽署,為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所必備法定要件,移送機關無須另與義務人為其他合意意思表示,惟如分期筆錄另有義務人請求移送機關應履行其他事項記載,而移送機關不為反對意思表示並簽署,且未違反法律強行規定,則應認雙方就該事項意思表示合致,因而受其拘束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29 北市法一字第09532702900號函
- 重複發放之補償費,主管機關以原所有權人名義辦理提存,再由渠等以繼承人身分由全體共同具名申領之,則義務人負有連帶清償之責,惟行政程序法無相關規定,是否准許其就各自之應繼分予以返還,自依職權卓處
4.
- 法務部 90.12.21 (90)法律字第042093號函
- 關於違規使用之建築物經依建築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罰鍰,使用人可否分期繳納疑義乙案
5.
- 法務部 89.11.14 (89)法律字第039746號函
- 關於台北市立北○國小教師經辦理資遣並領取資遣給與離職後,撤銷資遣改辦理退休,渠之退休金應如何發給始為適法疑義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4.12 簽見
- 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將已發生效力但存有瑕疵之處分,原則上溯及的使其失效,又所謂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即係不符合行政機關管轄、組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程序及內容等合法要件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