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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7.02.07 台內營字第1070802551號函
  • 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始有裁罰與否之空間,尚不得於自治規範另定逾越法律規定之事項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7.13 簽見
  • 占用公有土地之人因毋須繳納任何費用且可獲得使用利益已構成不當得利,除無發放救濟金之依據外,為避免助長公有土地違法使用情形,政府毋庸發放救濟金。況且占用人已放棄公法上拆遷補償權利並依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簽訂契約切結書,即無理由再給予拆遷補償費用
3.
  • 司法院 98.07.30 院台廳行二字第0980017607號函
  • 臺南縣政府98.05.19府民戶字第0980117834號函頒之「臺南縣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作業要點」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及戶政事務所書面函復範例稿」,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發布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解釋令牴觸,無效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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