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7.07 發法字第1100012732號
- 個人資料當事人對保有其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有查詢、請求閱覽之權利,非公務機關除有法定得拒絕提供之情形者外,應依當事人請求提供查詢、閱覽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當事人得授權其代理人行使上開權利,至於授權範圍則視個案事實認定
2.
- 內政部 104.04.16 台內地字第1040411928號函
- 有關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處之代理人之資格因未設有限制,且法人之代表人亦得代理自然人為申請調處,並代為及代受非專屬於自然人權利義務之調處相關意思表示,故申請人亦得委任法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
3.
- 法務部 104.04.01 法律字第10403503600號函
- 民法第26、103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17條規定參照,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處,倘相關法令對代理人資格未設限制,且該辦法性質上亦得由法人擔任代理人,仍應由法人代表人為意思表示,如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法人並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則應請本人出具委託法人代理委託書、同意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同意書,且由法人出具委任複代理人委任書
4.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1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草案相關執行細節疑義」之說明
5.
- 內政部 100.02.15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1451號函
- 登記機關為逾期申辦登記罰鍰之裁處時,應以違反登記義務之行為人為對象,並依規定作成裁處書為送達。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辦繼承登記,有逾期應計收罰鍰之情形,應是繼承人有否因而無法申請繼承登記而對債權人併予處罰。又代理人之權限包含代為申請人接受及轉處裁處書時,則得以代理人為裁處書之受送達人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28 北市法一字第09730203400號函
- 非汽車所有人而提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辦理車輛異動登記者,依公路法第16條及民法第103條規定,僅得推定汽車所有人有授與代理權予申請人之意思表示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09 北市法一字第09530138300號函
- 有關出賣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該通知函所應檢附之文件,執行要點並未如前揭規定,明確規定,按應以達到他共有人知悉「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相關資訊為原則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1.25 北市法二字第09231221200號函
- 有關建築物於建造過程中,須起造人用印,指起造人有申請行為,例如申請變更起造人、申請變更設計或申請修改圖說等,於申請書表上用印欄住蓋用印章而言,並非屬具有一身專屬性而不可以代理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