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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7.07 發法字第1100012732號
  • 個人資料當事人對保有其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有查詢、請求閱覽之權利,非公務機關除有法定得拒絕提供之情形者外,應依當事人請求提供查詢、閱覽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當事人得授權其代理人行使上開權利,至於授權範圍則視個案事實認定
2.
  • 內政部 104.04.16 台內地字第1040411928號函
  • 有關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處之代理人之資格因未設有限制,且法人之代表人亦得代理自然人為申請調處,並代為及代受非專屬於自然人權利義務之調處相關意思表示,故申請人亦得委任法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
3.
  • 法務部 104.04.01 法律字第10403503600號函
  • 民法第26、103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17條規定參照,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處,倘相關法令對代理人資格未設限制,且該辦法性質上亦得由法人擔任代理人,仍應由法人代表人為意思表示,如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法人並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則應請本人出具委託法人代理委託書、同意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同意書,且由法人出具委任複代理人委任書
4.
5.
  • 內政部 100.02.15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1451號函
  • 登記機關為逾期申辦登記罰鍰之裁處時,應以違反登記義務之行為人為對象,並依規定作成裁處書為送達。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辦繼承登記,有逾期應計收罰鍰之情形,應是繼承人有否因而無法申請繼承登記而對債權人併予處罰。又代理人之權限包含代為申請人接受及轉處裁處書時,則得以代理人為裁處書之受送達人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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