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7.03.08 台內戶字第1070407960號函
- 收養關係終止後所為輩分不相當之收養,其收養應認係違反公序良俗而為無效
2.
- 法務部 97.07.09 法律決字第0970019933號函
-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觀之,內政部基於戶政機關職掌必要範圍內建置親等關係資訊系統,與該法規定並無不符,至於各機關對親等關係資料之利用,是否符合該法第8條各款規定,請參照說明三、四辦理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