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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5.06.08 法律字第10503509310號書函
  •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或第126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2.
  • 法務部 99.05.25 法律字第0999016088號書函
  •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至第147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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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16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依法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惟在市府機關確有無權占有情事下,主張消滅時效抗辯權,恐與行政機關追求人民福祉之社會任務背道而馳,故應查明事實後再依職權予以斟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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