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6.08 法律字第10503509310號書函
-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或第126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2.
- 法務部 99.05.25 法律字第0999016088號書函
-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至第147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3.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12.24 局企字第0980034751號函
- 機關學校與工友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年終考核獎金性質上較接近1年期之定期給付債權,其短發之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05 北市法一字第09733214600號函
- 辦理採購機關與得標廠商解除契約後,得標廠商未依契約規定送交相關資料請款,是否有民法上請求權及消滅時效等相關疑義
5.
- 內政部 96.04.02 台內營字第0960802131號函
- 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所開徵之工程受益費案件,於95年底經合法送達取證後,是否得予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5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85600號函
- 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5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67400號函
- 本案有關管理費部分應予以追繳,追繳之年限為5年內之管理費,至於同仁是否調離職、退休及現住戶則在所不問,另有關房屋津貼部分,亦應予以追繳,而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
8.
- 財政部 94.02.02 台財稅字第0940451139號令
-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未減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申請退稅規定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16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依法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惟在市府機關確有無權占有情事下,主張消滅時效抗辯權,恐與行政機關追求人民福祉之社會任務背道而馳,故應查明事實後再依職權予以斟酌
10.
- 法務部 91.02.05 法律字第0910003264號函
- 有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類推適用民法規定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