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4.04.30 法律字第11403500830號書函
- 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行政處分、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10年,不得再繼續執行
2.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2.01.31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都市發展局為受處分人未繳納罰鍰將屆期案件業移送行政執行,經受處分人申請延緩執行,涉及民法、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及實務上意見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35066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民法第129、137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4.
- 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3506660號函
- 機關於執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關於受處分人消滅之效力,涉及行政執行法第7、8條等規定及公法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5.
- 法務部 103.09.01 法律字第103035100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執行法第7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罰鍰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仍未完全受償情形,倘依個案事實審認確無其他「視為不中斷之事由」或使「整個執行程序終結」事由者,不論是否核發執行憑證,其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應自「執行期間屆滿日」重行起算
6.
- 法務部 99.05.25 法律字第0999016088號書函
-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至第147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7.
- 內政部 96.04.02 台內營字第0960802131號函
- 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所開徵之工程受益費案件,於95年底經合法送達取證後,是否得予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