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0.12.22 法律字第11003515540號函
- 有關「行政機關對公務員求償權之疑義」乙案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4 北市法二字第09532669900號函
- 是否有可歸責事由之存在,以及因果關係等要件,仍宜斟酌各項因素予以認定(例如:承租人於締約時是否知悉外牆更換工程?該工程之延宕是否)倘其於訂約時即已知悉該項更換工程,則應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簽見
- 有關「用益狀態之維持義務」,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內,使承租人就租賃物為約定之使用收益狀態,故出租人就租賃物應與出賣人負相同之擔保責任,且其就租賃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以瑕疵租賃物交付時存在為必要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275300號函
- 有關定作人對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與不完全給付請求權,兩者屬請求權聚合(併存)之關係,定作人得擇一或併行請求,而本案所涉及之民事求償之部分,則屬民法第495條不完全給付之問題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15 北市法一字第09430586300號函
-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