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05.02 法律字第1030350549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7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就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條文,擬就租稅調整後,可能涉及各稅法逃漏稅捐而予以處罰之責任要件,統一於該條規定限於「惡意」責任要件,則其本意是否將責任要件限於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故意或僅限於直接故意情形,而排除該法適用,因涉及主管稅捐稽徵法立法政策事項,宜依修正草案修法目的及歷程予以釐明
2.
- 法務部 100.10.28 法律字第1000017815號書函
-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國有眷舍處理係以移轉眷舍所有權於特定人,該特定人支付價金而成立之私法上買賣契約,在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時,均有民法之適用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4 北市法一字第09430881300號函
- 雖機關辦理財務出租等收入性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對於此類招標,如主管機關係基於類推適用,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後續依據政府採購法58條保留決標及第48條不予決標,於法似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