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1.25 行執一字第1000008225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民法第334、340條等規定參照,第三人(金融機構)不承認義務人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於接受行政執行處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已明定其處理程序,似無日後金融機構債權確保之疑慮;又金融機構於提供資料予行政執行處,仍維持目前以「紙本」公文方式(依各金融機構密件文書規定)回復,似亦無機密文書處理方式之疑慮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4.28 北市法一字第09834121700號函
- 已公告徵收之台北市早期土地,如其補償費已抵繳工程受益費,但卻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道路用地時,如現之所有權人為原應受補償人者,可囑託地政事務所完成相關之移轉登記程序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19 北市法二字第09630505900號函
- 關於濱江批發市場改建工程(建築部分),工程合約第20條所稱之「保證金」,依該約第22條前段「保固保證金得由工程款或保證金扣留」之文字觀之,保固保證金與保證金應係二事,即保證金應未含括保固保證金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7 簽見
- 本案應屬無權占有補償金應否減免,及如何計收等問題,亦與是否得補正其程序無關,就此部分,主管機關依照「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斟酌實際使用情形及週邊交易行情等因素,以決定如何追繳,或予以酌減
5.
- 法務部 94.10.27 法律字第0940037757號書函
- 關於溢領三節慰問金得否自年終慰問金內扣款歸繳疑義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657800號函
- 有關債權債務之抵銷,係基於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反覆清償的負擔,並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在公法上,其債權債務之性質原則上並非不許抵銷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15 北市法一字第09430586300號函
-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21 簽見
- 本案如臺北市政府確有欠款,則臺鐵局行使抵銷權,除本案內所涉債務關係,符合民法第3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外,亦屬於法有據
9.
- 法務部 93.11.02 法律字第0930038508號函
- 簽訂聯合開發契約後,土地所有權人違約或因故解約,再辦理徵收時,徵收補償費發放疑義乙案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6.27 北市法二字第09130460200號函
- 本案當事人兩者均屆清償期,且非不得抵銷之債務,則雙方均得依民法第334條規定行使抵銷權,雖契約未有抵銷約定,但抵銷因抵銷權人之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無須相對人之承諾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6.26 簽見
- 本案行政機關縱可主張以金錢代替禮品或禮券之屆期債務抵銷,但其金額有限,與職工不當得利金額四十餘萬元相較,顯為杯水車薪,如欲以日後每年三節獎金抵銷,又須待其發放種類或金額確定後,始可行使抵銷權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4.21 簽見
- 公法上債權債務之性質原則上並非不許抵銷,因此,雖法律未有特別明文規定,亦可援引民法上之抵銷制度,其抵銷不論係以私法上債權對公法上債權,或公法上債權對私法上債權或公法上債權為抵銷,均為法之所許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8.22 北市法一字第8620334200號函
- 抵銷之效力範圍,僅以主張抵銷之數額為限,如其數額不相等者,數額較小者固屬完全消滅,數額較大者僅生一部清償之效力,剩餘部分之債權仍屬存在,故本案交工處自得本於意思表示先行抵銷經仲裁確定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