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05.27 法律字第10903508300號函
- 有關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政黨、政治團體如經廢止備(立)案,於清算程序之必要範圍內,其清算人應可認係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5.14 行執法字第10300527970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義務人滯納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第4項規定之就業安定費、滯納金,如有經催收後死亡且未遺有財產、清算完結、宣告重整或破產情事,有關執行之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北市法二字第09631844500號函
- 有關本案「停止使用」之認定標準,以註銷營利事業登記為準外,是否另定亦得以公司解散登記為認定標準,應由業務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決定之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3 簽見
- 未取得司法機關註銷解散登記或否認或消滅原解散決議效力之實體確定判決前,行政機關逕為決定同意該校復行招生,可能致生已解散私校法人仍招生授課之矛盾及複雜法律爭議,故本案似不予同意該校恢復招生為宜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14 簽見
- 本案所涉職業學校既已解散並進行清算程序,系爭土地之購買已無「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之疑慮,如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2項但書規定為董事會決議,應無違反該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