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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9.05.27 法律字第10903508300號函
  • 有關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政黨、政治團體如經廢止備(立)案,於清算程序之必要範圍內,其清算人應可認係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2.
3.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3 簽見
  • 未取得司法機關註銷解散登記或否認或消滅原解散決議效力之實體確定判決前,行政機關逕為決定同意該校復行招生,可能致生已解散私校法人仍招生授課之矛盾及複雜法律爭議,故本案似不予同意該校恢復招生為宜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14 簽見
  • 本案所涉職業學校既已解散並進行清算程序,系爭土地之購買已無「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之疑慮,如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2項但書規定為董事會決議,應無違反該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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