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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9 簽見
  • 有關指南宮同意無條件提供土地供市府使用,惟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或透過民法第472條各款事由,非經本府同意,其不得行使終止契約之權利,對市府較有保障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19 簽見
  • 本案為臺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民眾服務社存有一永久使用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權利主體為臺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民眾服務社,如欲終止該借貸契約,仍應由權利義務主體即臺北市政府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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