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1.03.08 北市法三字第111300775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機關之職務宿舍使用借貸關係終止後,限期要求現住人騰空返還,屆期未返還之占用時點,涉及民法第470、472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與實務上意見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9 簽見
- 有關指南宮同意無條件提供土地供市府使用,惟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或透過民法第472條各款事由,非經本府同意,其不得行使終止契約之權利,對市府較有保障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19 簽見
- 本案為臺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民眾服務社存有一永久使用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權利主體為臺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民眾服務社,如欲終止該借貸契約,仍應由權利義務主體即臺北市政府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