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1.10.29 法律字第10100160720號書函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7條、民法第98條等規定參照,集管團體章程所定董事長補選任期認定,社團法人得基於法人自治原則,修訂章程明定,在未修正作明確規定前,固得本於權責自主性解釋,惟仍應符合法令規定目的及相關法理等解釋方法論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7 北市法一字第09530624900號函
-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費之資料,似非屬前揭規定政府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是民眾申請查閱祭祀公業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等相關資料,主管機關似無主動公開之義務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09 北市法一字第09530138300號函
- 有關出賣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該通知函所應檢附之文件,執行要點並未如前揭規定,明確規定,按應以達到他共有人知悉「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相關資訊為原則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08 北市法一字第09530203400號函
- 委任契約,除明訂委任期間外,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且委任之一方如有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委任契約當然消滅,惟如契約另有訂定,或委任事務之性質特殊,則不消滅
5.
- 法務部 93.08.06 法律字第0930030452號書函
- 有關教師因故解聘,其解聘之生效日及法律未授權法規命令訂定之事項,主管機關得否逕依職權發布行政規則補充等疑義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0 北市法一字第9020833600號函
- 本案法院訊問筆錄乃於和解成立後兩年所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繼續審判要件,法院應不得再為審理,且和解內容亦無誤寫誤算等錯誤,故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法院應受和解內容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