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11.15 法律字第10803513550號函
- 後婚姻違反民法重婚規定,依74.06.03之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後婚姻無效。倘後婚姻無效,前婚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則所其生之子女,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與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2.
- 法務部 106.06.19 法律字第10603508600號函
- 如他國政府基於政策考量制定嚴格外籍人士與該國人士通婚規定,致戶政機關無法調查確信該國人士是否為單身,鑑於結婚登記為我國民法規定結婚成立要件,故就是類案件,宜由戶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就具體個案權宜為有關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
3.
- 法務部 102.12.17 法律字第10203513460號函
- 民法第985、988條規定參照,重婚無效例外情形要件,必須是重婚雙方當事人均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始足當之;又離婚或結婚登記事項究否有無效事由,仍由戶政機關斟酌具體個案事實及證據,本於職權審認
4.
- 法務部 101.07.12 法律決字第101001288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188條及民法第985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機關人員後婚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確定,而相關補助必須有結婚、生育事實發生且以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故原核發結婚及生育補助處分屬違法處分,至於是否撤銷,應由原處分機關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