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12.13 法律字第10603513180號函
- 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參照,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其實體權利關係即告確定,當事人就此不得有效的為與該確定判決內容相矛盾之主張,又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內容相牴觸之裁判;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唯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第2項所定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
2.
- 法務部 103.03.27 法律字第10303503060號函
-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方案第6點第4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6點第4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簡字第10679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說明
3.
- 法務部 98.07.06 法律決字第0980015706號函
- 關於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之疑義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0.08 北市法一字第90207241000號函
- 本於債權契約成立而成立物權移轉契約後,如有解除契約之原因,故得將該債權契約解除,惟債權契約解除時,因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及無因性,物權契約並不因而失其效力,不得訴請塗銷原已辦理之物權移轉登記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4.26 簽見
- 法院判決理由所述,並無拘束當事人之效力,判決縱屬確定,亦不阻礙當事人為其他和解方式之效力,故是否同意分期給付,除市府另有其他作業規定外,主管機關自得在兼顧市府權益及市民繳款能力下,本於職權卓處
6.
- 法務部 84.05.05 (84)法律決字第10176號函
- 醫藥費請求如僅及於植入鋼釘之醫療費用,即確定終局判決判斷之訴訟標的,未包含拔除鋼釘之相關費用時,則尚非該判決效力所及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