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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11號令修正公布第77-1、77-2、77-4、77-5、77-13、77-17~77-19、77-22、83、90、91、95、116、48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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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3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本文規定參照,民眾因發生交通事故遭受嚴重傷害,經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造財產獲准後,為聲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而需明瞭對造財產狀況,遂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俾向稅捐機關查詢其財產及所得資料。如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確為申請人向稅捐機關調閱其財產、所得資料程序所必要,並有助於確定查調財產及實施假扣押對象正確性,則警察機關提供申請人關於對造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認屬上述規定之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為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應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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