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02.08 法制字第1110250183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求償與保全制度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3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本文規定參照,民眾因發生交通事故遭受嚴重傷害,經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造財產獲准後,為聲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而需明瞭對造財產狀況,遂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俾向稅捐機關查詢其財產及所得資料。如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確為申請人向稅捐機關調閱其財產、所得資料程序所必要,並有助於確定查調財產及實施假扣押對象正確性,則警察機關提供申請人關於對造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認屬上述規定之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為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應得為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18 北市法三字第09731798700號函
-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公務員之求償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為2年之短期時效,而支付命令所確定之請求權期間為5年,故應於時效屆止前持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