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6 北市法一字第09431179500號函
- 房屋拆除不存在時,原編門牌自然消滅無須辦理註銷,俟再新建房屋後再依照規定,依其所屬道路順序編釘新門牌,即此時該門牌已無被重複使用之情事,倘亦合於申請門牌規定之前提下,此時似不須將其現有門牌撤銷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0.08 簽見
- 門牌變更縱使戶政機關通知程序有瑕疵時,如事實應為此門牌之發放,除非瑕疵重大有補正之必要外,似以不必補正為原則,又戶政機關既得職權更正,當然亦得以登記事項錯誤為由,函知相關單位逕予更正,應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