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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2-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822300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
1.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0.08 簽見
  • 門牌變更縱使戶政機關通知程序有瑕疵時,如事實應為此門牌之發放,除非瑕疵重大有補正之必要外,似以不必補正為原則,又戶政機關既得職權更正,當然亦得以登記事項錯誤為由,函知相關單位逕予更正,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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