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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3、14、15~17、20、23、26、29、34、35、46、48、49、51~53、58、60、61、65-1、66、69條條文;增訂第5-1、14-1、34-1、48-1、48-2、66-1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1.
2.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3.01 簽見
  • 住所係採實質概念,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戶籍係採形式要件主義,不登記者不發生戶籍法上的效力,就事實而論,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在調查「住所」時,如無疑義或爭執,通常均以戶籍登記的住址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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