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3.10.05 法律決字第0930039367號書函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設有戶籍滿十年」之起算日是否以連續計算為要件等疑義
2.
- 法務部 90.01.19 (90)法律字第047647號函
- 關於建議以民眾登記之「通信地址」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寄達地址」乙案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3.01 簽見
- 住所係採實質概念,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戶籍係採形式要件主義,不登記者不發生戶籍法上的效力,就事實而論,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在調查「住所」時,如無疑義或爭執,通常均以戶籍登記的住址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