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3.11.28 台內地字第1031303011號函
- 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明顯逾越未到場指界之毗鄰土地辦理方式
2.
- 法務部 95.04.25 法律決字第0950012023號函
- 代理會社申請更正登記疑義乙案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23 北市法二字第09430472200號函
- 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判決對於本案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部分,均未實質認定,涉案地政事務所公告,依前開行政法院理由判決觀之,地政機關就符合時效取得要件無認定權限,故該公告並不當然拘束所有權人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30 北市法二字第093319061100號函
- 本案民眾似以所有之意思或使用借貸之意思占有系爭土地,而非以取得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則徵諸民法規定及判例之見解,似無權請求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主管機關即可以此為理由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