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5.31 法律字第10203505750號函
- 法務部就「鄉公所違法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登記機關得否塗銷其移轉登記乙案」之意見
2.
- 內政部 100.05.20 台內地字第1000093671號函
- 各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小於一之共有土地,登記權利範圍錯誤時,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規定,得辦理更正登記,如相關共有人未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時,則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惟倘有因部分共有人逾土地總登記期間未申請登記,則該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免納入地籍清理清查公告,並須依土地法第57條及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
3.
- 內政部 99.12.22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6253號函
- 檢送研商「監察院要求本部檢討改進現行土地法關於土地登記費計收及登記損害賠償法制等事宜」會議紀錄
4.
- 內政部 96.01.30 台內地字第0960016710號函
- 地方政府因辦理面積更正致買受第三人受有損害時,如屬登記有遺漏,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登記遺漏之定義,得依土地法第68條等規定辦理賠償,但若係屬測量之錯誤者,則不適用該規定辦理賠償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1.18 北市法一字第8921057200號函
- 地政機關職權調查就登記事項如有合理懷疑,附加「因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對本案地上權權利價值予以保留,請受取人提具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方可領取」之對待給付條件,於法應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