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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3664號令修正發布第31、35~37、41、47、53、54、65、67、123、126、137、146、155條條文;增訂第70-1~70-7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五節;並自110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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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6.01.30 台內地字第0960016710號函
  • 地方政府因辦理面積更正致買受第三人受有損害時,如屬登記有遺漏,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登記遺漏之定義,得依土地法第68條等規定辦理賠償,但若係屬測量之錯誤者,則不適用該規定辦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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