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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3664號令修正發布第31、35~37、41、47、53、54、65、67、123、126、137、146、155條條文;增訂第70-1~70-7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五節;並自110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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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內政部 103.05.22 台內地字第1030165601號函
  • 地政機關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但其提供仍應參酌該規則規範意旨及個資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另登記申請書表所蓋法人印章印文資料並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7款之適用,故應無遮隱後再予提供之必要
3.
  • 經濟部 103.04.28 經商字第10300552620號函
  • 關於公司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
  • 法務部 102.07.04 法律字第102035042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依據該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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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內政部 98.02.03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3681號函
  • 信託專簿與人工登記簿之信託相關資料均係紙本登載,故不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仍得提供民眾申請閱覽或複印,該信託專簿內容應視為信託登記,而用以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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