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08.04 法律字第11203509350號書函
- 有關鄉、鎮、市調解程序中,雖不必過於強調認定事實及調查證據,惟如對事實不明瞭,亦無從擬定協調方案,亦不能否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須審究事實真相。然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如係為寄送調解通知書而函請地政機關提供調解對造人第一類土地謄本,因該類土地謄本係記載登記名義人全部資料,是否有其必要性?應注意有無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比例原則
2.
- 法務部 103.09.15 法律字第10303510690號函
- 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第二類謄本如隱匿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並揭示完整住址是否符合物權公示原則,宜由主管機關衡酌「避免人格權(個人資料隱私權)受侵害」與「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維護交易安全)」、比例原則等規定,本於權責審酌
3.
- 內政部 103.07.21 台內地字第1030213365號函
- 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應確實依據資料類型加以不同程度之隱匿,並遵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之規範
4.
- 內政部 103.07.08 台內地字第1030206306號函
- 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時,應視資料分類分別為不同程度之隱匿,各地方政府並應適時向轄區不動產服務業相關公會宣導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之事項
5.
- 內政部 102.04.08 台內地字第1020153044號函
- 所有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提供其名下不動產之謄本核發紀錄;地政事務所對於地籍謄本核發紀錄清冊之資料內謄本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因未符合同法第16條各款規定,而不得提供予申請人,且提供1年內之地籍謄本核發紀錄為原則
6.
- 內政部 101.12.26 台內地字第1010403642號函
- 民眾因法院處理訴訟案件需要,得依內政部94.06.30台內地字第09400775131號函規定,持法院通知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
7.
- 法務部 101.08.17 法律字第101001185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等規定參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涉個人資料利用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涉及個人資料隱私權與交易安全公共利益間比較衡量判斷,及土地登記規則等地政法規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本於職權參酌上述規定意旨妥為處理
8.
- 內政部 100.04.07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148號令
- 核釋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罰鍰,其處罰對象、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同一登記案件有數申請人逾期申請登記之責任歸屬、數申請人之罰鍰負擔分配比例、申請人中涉有不罰或減輕處罰者之處理方式等相關事宜
9.
- 內政部 100.03.14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033號函
- 檢送內政部100.03.02召開之「登記機關執行土地法第73條第2項之登記罰鍰相關事宜」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