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2.05.07 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函
- 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帳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資料之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尚無牴觸
2.
- 法務部 102.04.26 法律字第10203503490號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參照,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閱覽或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35條規定提供閱覽或影印,而涉及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自應優先適用該條規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13 北市法一字第09431869800號函
- 機關加以維護之私有通道而未予維護,致民眾受傷害時,是否構成國家賠償責任問題,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12.17北市法一字第09231411200號函意旨,既已成為供公眾通行道路,即可能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11 北市法二字第094318696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34條所指之「送達」,屬於私人對私人之送達,法律並未限制送達之方式,僅須當事人確實收悉該文書即可,如投入住戶信箱、住戶簽收或掛號郵寄等方式,均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