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25 北市法一字第09731618800號函
- 市場以外攤販應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申請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並經核發後始得營業,無證攤販於保護區土地或國有土地上營業,主管機關均得依法取締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15 北市法三字第09731042100號函
- 有證攤販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應獲得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之同意,否則如有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18條得註銷攤販許可證之情事,市場處自得予以註銷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31 北市法一字第09532252300號函
- 對無證營業之攤販,得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取締之,如經取締後仍擺設攤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處罰後仍不履行者,得依第31條連續處罰至其拆除攤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