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0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614300號函
- 商業登記法第32、33條中之「命令停業」及「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或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中之「勒令其停止經營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屬經營管理行為,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可一併為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1 北市法二字第095324501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查獲僱用未成年少女數名,於該店內從事坐檯陪酒、性交易等行為及違規經營登記範圍外之酒吧業,其違規態樣係屬一行為或數行為乙案釋疑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6 北市法二字第09532091000號函
-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與建築法第91條規定競合部分,罰鍰以建築法優先適用,又如涉及建築法第94條,一經移送司法機關時,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即應不得再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