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消防署 105.11.04 消署管字第1050013031號函
- 颱風期間,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或指定水域以限制或禁止民眾、船舶進入或通行,並公告周知,違反者則依據同法第39條規定逕予開罰
2.
- 內政部 104.10.19 內授消字第1040437149號函
-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權責劃定警戒區後,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執行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然上開執行機關尚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
3.
- 內政部 99.05.18 內授消字第0990096158號函
-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4.
- 內政部 96.12.21 內授消字第0960826398號函
- 為應變情事,琉球鄉海域進行港口管制,應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及指揮相關機關辦理處分及措施,並以其政府機關名義為之,其進行管制之作為應依災害狀況及程度之審查衡量之
5.
- 內政部 91.07.29 內授消字第0910002613號函
- 協助救災徵用、徵調或命保管救災器具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