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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3-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34387號令修正公布第11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0.05.27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經管國市共有土地開闢收費停車場案,該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之依據,及如何提供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辦理收費停車場等事項涉及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2 簽見
  • 本案得主張土地為「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3所定不得執行之標的,而應僅得就聯開土地於未來完成聯合開發分配權益後,有可供出租及出售之不動產時,才可查封
3.
4.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6 簽見
  • 既成巷道因長久供公眾通行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應為公物,同時亦應屬所涉自治條例第4條所稱之公用財產,又既成道路既為公用財產,臺北市政府應廢止其用途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方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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