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6.05 北市法二字第9020430500號函
- 本案土地如因開闢「內雙溪自然森林公園」,而為臺北市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使用,自不宜再予出租,且本案既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已由貴局辦理強制執行事宜,則應依判決結果辦理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8.11 北市法二字第8920608700號函
- 本案建設局既已查知該占建物係違規營業茶坊之一部分,應先要求其改善,以符租約規定,若不能改善或不願改善,應不宜再行出租市有土地供違規使用,並依法追訴拆屋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