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3.03.03 北市法三字第10330649900號
- 有關標租之標的物租期屆滿辦理重新標租,如係原承租人得標,其租賃期間是否適用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4條第2項「租期累計」規定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1.20 簽見
- 本案於例外情形,如租期屆滿時,雖尚未另定租約,然承租人仍繼續繳納租金,而管理機關繼續收取租金,形成民法上不定期租賃時,雖因租期超過十年未經議會同意而有程序瑕疵,然於外部關係上,租賃契約似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