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教育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41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6590號書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參照,如教育人員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符合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但尚未依法議決解聘或免職等處分者,因不在同條第5項規定適用範圍,則該規定是否有意排除主管機關對此種情況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權限,宜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2.
  • 法務部 106.02.22 法律字第10603502460號書函
  • 地方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非教育人員」加害人名冊,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須視機關係基於何種特定目的蒐集資料、依法係執行何種法定職務、是否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等,是否符合,宜由機關職權審認;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
3.
  • 法務部 105.08.01 法制字第10502513030號函
  • 修正條文時,如有涉刑事犯罪紀錄特殊個人資料,該修正條文規定應以影響較小之方式查詢該資料,似無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以減少資料外流之風險,如政策上屬有必要,宜審慎衡酌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
4.
  • 法務部 105.06.27 法律字第10503510160號書函
  • 機關擬規劃建置通報及查詢系統,建請先予釐清所擬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該個人資料究屬一般個人資料或屬特種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及比例原則等要件
5.
  • 法務部 104.05.20 法檢字第10404514810號函
  • 檢察機關於偵辦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倘知悉被告為教育人員,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得視個案情節適時通知被告所屬學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適時防堵該等人員於校園再犯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
6.
7.
  • 法務部 101.03.14 法律字第10100007390號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31條規定參照,基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主管機關立場,為執行該條例規定,對個人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及提供相關學校、機關審查之用,應可認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8.
  • 法務部 100.02.10 法律字第0999052427號函
  • 為防止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而設置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供各級公私立學校與縣、市政府通報及於辨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查詢,其系統之設置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疑義
9.
  • 法務部 96.10.26 法律字第0960035274號書函
  • 關於設置全國不適用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如其內容包含自然人之個人資料且以電腦處理者,則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