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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令修正公布第48、56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條文;第4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05月31日增訂之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1.20 金管證券字第1100365499號令
  • 為提升證券期貨業客戶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間跨業合作,證券期貨業辦理金融機構間客戶資料共享提升消費者權益,其資料共享範圍及程序除應遵守相關法令外,應遵循「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及本令之規定辦理
2.
3.
4.
5.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500號函
  • 民眾建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庫」增加負責人姓名欄位,宜由主管機關就是否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以及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本於權責審認
6.
  • 法務部 105.08.03 法律字第1050351205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利用規定,並應符合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而警察機關如為查察員警風紀狀況,將列管不妥當場所所有受臨檢民眾個人資料與員警資料庫進行比對,此種全部、通案、預先比對機制,恐有違反上述比例原則之虞
7.
  • 法務部 105.02.15 法律決字第105035033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倘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雖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第3項明訂調解事件保密義務,惟並非指機關不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目的外利用
8.
  • 法務部 104.08.06 法律字第10403509720號函
  • 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16條調解書等書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9.
10.
  • 法務部 104.03.19 法律字第104035025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該法並非規定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如符合法定特定事由,仍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否則將不符合該法所定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的立法目的,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11.
  • 法務部 104.01.19 法律字第104035003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點規定參照,該法係為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而設,而學校要求學生在制服繡上姓名、學號,尚未涉及學校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故無該法適用,其屬學校教育管理規定是否合法妥適之疑義
12.
13.
  • 法務部 103.11.17 法律字第10303513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16、20條規定參照,如將公務機關保有的個人資料運用技術去識別化而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即非屬個人資料,公務機關主動公開或被動受理人民請求提供上述政府資訊,除考量有無特別法限制外,分別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或提供即可;又非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的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雖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惟如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4.
15.
  • 法務部 103.09.15 法律字第10303510690號函
  • 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第二類謄本如隱匿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並揭示完整住址是否符合物權公示原則,宜由主管機關衡酌「避免人格權(個人資料隱私權)受侵害」與「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維護交易安全)」、比例原則等規定,本於權責審酌
16.
17.
18.
19.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109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4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1、26條規定參照,電信事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施行細則規定「架設專線」,應屬協助通訊監察所需工具裝設,尚未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故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20.
21.
  • 法務部 101.12.18 法律字第101001007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記名悠遊卡、金融卡、信用卡卡號等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持卡人為自然人者,仍屬個人資料,又尚不得因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之卡號加密後而尚未解密前,無遭側錄盜刷風險,或機關沒有持卡人其他詳細個人資料檔案可供比對,即認非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
22.
  • 法務部 101.05.07 法律字第1010004019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且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23.
24.
  • 法務部 100.09.22 法律字第1000022498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第2條等規定,該法立法目的之一在保護隱私權,而唯有生命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已死亡之人已無恐懼其隱私權受侵害之可能,其個人資料已成為歷史,故非在保護之列
25.
26.
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8.04 簽見
  • 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廉風專案風紀查察實施計畫對公務機關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仍應視行為時點而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至市府員工基本資料查核使用,則由權責單位依該法第8條規定衡酌之
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8.04 簽見
  • 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廉風專案風紀查察實施計畫對公務機關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仍應視行為時點而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至市府員工基本資料查核使用,則由權責單位依該法第8條規定衡酌之
29.
  • 法務部 99.03.05 法律字第0999008312號函
  • 關於政府機關為辦理營業課稅資料跨機關整合之機制,函請相關單位提供承造人於承造一般營繕工程建檔之資料,應視該資料是否屬於經電腦處理且足資識別特定之自然人,以識別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疑義
30.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02.02 工程技字第09900047950號函
  • 各機關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帳號及密碼,至該會網站登錄、查閱勘災及工程審議專家學者資料庫名單,以協助各機關辦理勘災及工程審議工作,惟利用資料庫人員資料時,應注意「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31.
  • 內政部 98.12.25 台內戶字第0980235082號函
  •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毋庸具結。但如為需用機關要求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時,則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
32.
  • 法務部 98.01.08 法律決字第0970042838號書函
  •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及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第1款或第4款及第23條但書第1款所定「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增進公共利益者」等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33.
  • 法務部 97.10.02 法律字第0970033222號書函
  • 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所需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外,得請求原機關協助,且不得拒絕之,係為行政協助,另公務人員離職後,其仍具有人事行政管理目的,並無個資法第13條之適用
34.
  • 法務部 97.04.10 法律決字第0970008800號函
  • 關於「台灣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申請案,法務部同意並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針對該會章程草案內容中部分條文用語不一致、語義不完整、涉及教育相關問題提供意見說明
35.
  • 司法院秘書長 97.01.09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70000610號函
  • 法院網站上家事事件公示送達公告,未隱匿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個人身分資訊,涉妨害個人隱私等情,爰特提示各法院辦理裁判書文書之公示送達時,應注意避免揭露個人之身分資料,並應隱匿依法不得揭露之資訊,已張貼之公告如有未隱匿相關資訊情形者,請儘速妥適處理
36.
  • 法務部 96.10.08 法律決字第0960030614號書函
  • 關於電腦處理而取得之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紙本,皆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且應依該法第17條規定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37.
38.
39.
40.
41.
42.
  • 法務部 94.05.17 法律字第0940017828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係為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之自然人,其立法意旨,在保護有生命自然人之隱私權,如屬已亡故者之個人資訊,則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圍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 財政部 88.02.23 台財保字第881777215號函
  • 增列要保人同意公路監理資料庫代為提供投保相關車籍資料文字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要保書及保費收據,以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另保險公司蒐集個人資料使用時,務請尊重當事人權益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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