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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令修正公布第48、56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條文;第4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05月31日增訂之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 法務部 103.09.25 法律決字第103035109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7、28條、公證法第2、24、68條等規定參照,民間公證人雖係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惟為避免法律適用關係複雜化,並使其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具有一致性,民間公證人應屬該法所稱非公務機關,並應適用非公務機關相關規定
2.
  • 法務部 101.01.31 法律字第101000049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等規定參照,如為內部員工資料,於新法施行後,除有法定不予公開事由或限制公開情形外,自應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等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3.
  • 法務部 101.01.31 法律字第101000049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等規定參照,如為內部員工資料,於新法施行後,除有法定不予公開事由或限制公開情形外,自應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等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4.
  • 法務部 99.07.12 法律字第0999027563號函
  • 關於「錄影節目帶出租業」已於99年3月23日公告指定為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並自同年7月1日起適用,因此,行政院新聞局應就該行業對於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酌收費用之標準,應訂定相關規範,至於,執照發給之登記程序等規範,因個資法第19條至第22條等相關規定刪除,就無須再行訂定之
5.
  • (廢) 法務部 98.12.28 法律字第0980047722號函
  • 關於團體或個人辦理公務機關所委託業務之涉及處理個人資料時,如伴隨委託行使公權力時,於該受託之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因此,該團體或個人於該受託範圍內,應直接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惟若委託辦理業務未涉及公權力移轉行使,則應另依該法第5條規定,以該受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
6.
  • 司法院秘書長 97.06.23 秘台廳民一字第0970011051號函
  • 當事人申請查詢其個人之前案資料,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應屬政府資訊之範圍,但如係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處理者,其性質即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檔案」,自應優先適用該法之相關規定
7.
  • 法務部 97.05.19 法律決字第0970017655號函
  • 「當事人之前案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稱之政府資訊。該資料如為法院調查、審理、裁判事項或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等事務之檔案者,保有機關毋庸在政府公報或為其他方式之公告,而得拒絕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
8.
  • 臺北市政府 94.03.01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03500號函
  • 為達到提升不動產估價技術,對於不動產交易民眾之權益有所助益,使不動產資訊透明化,而提供不動產交易之資料,仍應符合前揭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規定,尚不得有因提供建物客觀資料,而構成侵犯個人隱私之情事
9.
10.
11.
12.
13.
14.
15.
  • 法務部 85.09.30 (85)法律決字第24938號函
  • 為落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執行,敬請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就保有之電腦個人資料檔案,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章「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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