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03.29 法制字第1110250574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草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7.08.21 法律字第10703511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參照,如行動應用程式(App),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應屬汽車客運業,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故應由交通部就個人資料處理利用情形是否涉有國際傳輸行為,以及資料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有無完善法規,本於權責審認
3.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1140號函
-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
- 法務部 104.01.23 法律決字第104035011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21、22、24~27條等規定參照,該法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5.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7條、人民團體法第3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6.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37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業務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7.
- 法務部 102.12.03 法律字第102035130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8.
- 法務部 102.06.06 法律字第10100088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證券商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草案之疑義一案」之說明
9.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決字第102035033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國外服飾商擬委請在台加盟商代為蒐集客戶資料,並將資料傳送至國外公司,涉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與國際傳輸,應符合上述規定,例如加盟商與客戶間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或經客戶書面同意
10.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00117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等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11.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266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如當事人交易真意僅在單次利用照相設備,無意將個人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由交易公司留存且傳輸至境外供未來使用,公司擅將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留存、傳輸及利用,該留存照片影像檔案資料蒐集行為即已違反上述規定
12.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09.25 通傳通訊字第10141050780號令
- 有關通訊傳播事業於國際傳遞及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考量接受國家或地區對個人資料有完善之保護法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衡酌大陸地區對該令尚未完備,因此,限制通訊傳播事業經營者將所屬用戶之個人資料傳遞至大陸地區
13.
- 法務部 101.05.18 法授廉財字第1010500936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7、8條等規定參照,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求提供必要資訊,均係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特定目的」相符,自有據實說明及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無違法之虞
14.
- 法務部 101.05.07 法律字第1010310348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25條規定參照,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本於權責對於所監督管理非公務機關行使命令、檢查及扣押權,又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要件而有採行命令、檢查及扣押必要,應視個案情形判斷
15.
- 法務部 99.07.12 法律字第0999027563號函
- 關於「錄影節目帶出租業」已於99年3月23日公告指定為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並自同年7月1日起適用,因此,行政院新聞局應就該行業對於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酌收費用之標準,應訂定相關規範,至於,執照發給之登記程序等規範,因個資法第19條至第22條等相關規定刪除,就無須再行訂定之
16.
- 內政部 99.07.0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59821號函
- 自99.05.28日起,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刪除生效,臺北市政府配合停止受理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申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登記及發給執照案件
17.
- 法務部 97.05.30 法律決字第0970017829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所稱「受處罰鍰之負責人」係指行為時負責人而言,縱違章行為後負責人有變更,仍不影響原負責人所應受之處罰
18.
- 法務部 94.08.26 法律字第0940029553號函
- 有關「國際傳遞」之規定疑義
19.
- (廢) 法務部 90.04.27 (90)法律決字第014746號函
- 關於外國在台分公司將其持有之客戶資料傳遞予其外國本公司,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