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11.13 法制字第1110250050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貴會「公布非公務機關及其負責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之處分參考原則草案」乙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6.08.16 法律字第10603510930號書函
- 網站(股份有限公司)販賣各類科公職、證照等考試書籍並提供相關考試資訊,所營事業應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其他教育服務業」,即從事正規教育體制外各種專業領域教育服務行業,而以升學、公職考試、專業執照及證照考試為目的之補習教育服務行業,故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教育部
3.
- 法務部 106.02.03 法律字第10503519620號書函
- 「電子商務活動」係指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進行商品或服務之下單、付款或提供服務,又場所單位經營模式不論採用電子商務或傳統方式進行交易或銷售,仍應依其主要經濟活動歸入適當業別
4.
- 法務部 106.02.03 法律字第10603500300號書函
- 訂票網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消費者,並蒐集個人資料,將資料整理再提供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費用,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在無明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5.
- 法務部 106.02.03 法律字第10603500560號書函
- 若手機周邊配件專賣店網站主要販售電子產品週邊商品,純屬無店面網路零售業,屬其他無店面零售業,若有實體店面而為非電信管制器材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或其他專賣零售業,則屬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或其他專賣零售業;另網站經營行動上網分享器租賃及國外商品代購服務,則分屬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及商品經紀業,而上述行業皆以經濟部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6.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1140號函
-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7.
- 法務部 105.04.07 法律字第10503503350號書函
- 「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個資保護行政檢查小組辦理情形及結果」,如未發現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情事,經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結果;至「網路詐欺發生所在之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發生件數等數據資料」如未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則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範圍,但仍應檢視是否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不可公開情形
8.
- 法務部 104.01.23 法律決字第104035011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21、22、24~27條等規定參照,該法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9.
- 法務部 103.11.14 法律決字第103002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47~5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相關函釋及消費者保護實務等參照,有關消費關係爭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情形,建議由現行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擔任處理,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監督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10.
- 內政部 103.07.21 台內地字第1030213365號函
- 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應確實依據資料類型加以不同程度之隱匿,並遵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之規範
11.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3260號函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同意授權農會使用該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加保農地地籍資料,乃為配合農會執行法律明定業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社會保險)規定
12.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7條、人民團體法第3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13.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37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業務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14.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14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27、48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是否因採取個人資料保護安全措施不足,導致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件,而有違反該法之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對於該非公務機關進行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說明、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以查明措施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限期該非公務機關改正,屆期未改正,即得依法予以查處
15.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決字第102035033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國外服飾商擬委請在台加盟商代為蒐集客戶資料,並將資料傳送至國外公司,涉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與國際傳輸,應符合上述規定,例如加盟商與客戶間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或經客戶書面同意
16.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00117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等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17.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6980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5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違反該法規定者,除依各該規定裁處罰鍰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得為第25條第1項各款處分,非指應先有罰鍰處分後,始得為處分
18.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266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如當事人交易真意僅在單次利用照相設備,無意將個人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由交易公司留存且傳輸至境外供未來使用,公司擅將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留存、傳輸及利用,該留存照片影像檔案資料蒐集行為即已違反上述規定
19.
- 內政部 95.06.22 台內地字第0950102875號函
- 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自94.01.01日起分二類提供民眾申請使用,而不動產相關業者於蒐集或利用所有權人之住址資料時,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其之特定目的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