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1140號函
-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 法務部 105.04.07 法律字第10503503350號書函
- 「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個資保護行政檢查小組辦理情形及結果」,如未發現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情事,經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結果;至「網路詐欺發生所在之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發生件數等數據資料」如未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則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範圍,但仍應檢視是否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不可公開情形
3.
- 法務部 104.01.23 法律決字第104035011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21、22、24~27條等規定參照,該法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4.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3260號函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同意授權農會使用該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加保農地地籍資料,乃為配合農會執行法律明定業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社會保險)規定
5.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7條、人民團體法第3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6.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4.10 金管保綜字第10302562976號函
- 關於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之規定,為因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99.05.26之修正,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辦理廢止之
7.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37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業務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8.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00117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等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9.
- 法務部 99.07.12 法律字第0999027563號函
- 關於「錄影節目帶出租業」已於99年3月23日公告指定為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並自同年7月1日起適用,因此,行政院新聞局應就該行業對於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酌收費用之標準,應訂定相關規範,至於,執照發給之登記程序等規範,因個資法第19條至第22條等相關規定刪除,就無須再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