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45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21條、民法第26條、公司法第3條規定參照,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分支機構,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一部,並無獨立權利能力,故除個別法律另有規定外,具有法人人格之本公司始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又分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對象,基於單一法人格理論,本應以本公司為處罰對象,惟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北市法二字第09631844500號函
- 有關本案「停止使用」之認定標準,以註銷營利事業登記為準外,是否另定亦得以公司解散登記為認定標準,應由業務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決定之
3.
- 法務部 95.04.28 法律字第0950014492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規定所稱政府機關之認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