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45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21條、民法第26條、公司法第3條規定參照,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分支機構,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一部,並無獨立權利能力,故除個別法律另有規定外,具有法人人格之本公司始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又分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對象,基於單一法人格理論,本應以本公司為處罰對象,惟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2.
- 內政部 102.09.25 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289297號函
- 經認許外國公司在臺設立之臺灣分公司既非法人且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自不得以該分公司之經理人為室內裝修許可案之申請人
3.
- 內政部 102.05.28 台內營字第1020805826號函
- 經認許外國公司在臺灣設立之分公司並非法人且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自不得以該公司及其經理人為本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拆除執照之申請人
4.
- 財政部 91.04.02 台財稅字第0910451721號函
- 有關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疑義
5.
- 法務部 90.12.17 (90)法律字第045323號函
- 有關外國公司在華設立分公司所為法律行為於行政程序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