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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71號令修正公布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31016545號令發布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條文,定自111年08月01日施行,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3年05月29日修正之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113年0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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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 100.04.21 交路字第1000029881號函
  •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制訂自治法規時,有關以自治條立或自治規則訂定,應視法規之具體內容是否符合本法第28條之規定,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得向該管機關舉罰違規事項,但並無核發檢舉獎金之規定,其自治法規命名應以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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