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0.10.19 法律字第1000017098號函
-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行政程序法第81條等規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後段規定,似無須先行公示送達,始得由環境保護機關進行公告之意
2.
- 法務部 100.04.27 法律字第1000007940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等規定所稱「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倘係已知車輛所有人而其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處所經查證皆有不明而無法通知始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款情形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26 北市法一字第09531099700號函
- 對於未懸掛車牌且無引擎之廣告車輛停放於道路者,似屬已失去原效用之解體車,似應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認定為廢棄車輛,並依同法第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處理
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1.10.24 環署廢字第0910067928號函
- 有關處理無牌廢棄車輛時,應查察真正車輛所有人,如確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致書面通知無法送達,則得逕予公告